英國的資本增值稅(CGT)長期被批評「過低」。有人指出,它遠低於薪俸稅與國民保險(NI)的總負擔,是對「不勞而獲」的優待。現時最高薪俸稅率為 45%,員工還須繳付 2% 的國保,僱主另負擔約 15%,若計及免稅額遞減,邊際稅率可超過 60%。相比之下,資本增值稅最高僅為 24%,難免引起公眾不滿。
然而問題的核心並非稅率,而是稅基。現行制度以名義價格計算增值,從未扣除通脹。若資產十年間升值 50%,其中三成或只是貨幣貶值。投資者的購買力未有增加,卻須為虛假的「增值」納稅。無論稅率多高或多低,這都不公平。政府雖未明言加稅,實際卻藉通脹擴大稅基,變相徵收更多。這種做法既不誠實,也懲罰長期投資。
英國曾經較合理。自 1982 年起,資產成本可按物價指數調整,只對實質增值課稅。1998 年時任財相白高敦以「簡化」為由廢除指數化,改以「遞減免稅」(taper relief)取而代之。新制按資產類別與持有年期折減稅額,理論上是獎勵長線投資,實際卻令制度更繁複。納稅人須界定資產性質、計算持有期、套用不同折減系數。十年後,財相戴理德再度改革,廢除遞減免稅,改為單一 18% 稅率,並推出「企業家免稅」(Entrepreneurs’ Relief,現稱 Business Asset Disposal Relief),讓出售自營業務的首一百萬英鎊利得僅繳 10%。表面上似乎簡化,實際上卻層層疊加,令稅制比以往更複雜,也永遠取消了通脹調整,使稅基脫離現實。
要恢復公平,稅制應回到原點。通脹並非所得,應先剔除;實質回報才是真正收益,理應與薪俸同稅。若能先按消費物價指數調整成本,再把實際利得視為收入課稅,可消除勞動與資本之間的稅負落差,也減少將薪俸包裝為資本利得以避稅的行為。
過渡安排可採「出售時選擇、限期生效」模式。政府可設一年的過渡期,納稅人於資產出售時可選擇沿用舊制或採用新制。過渡期屆滿後,所有交易一律依新制辦理,而期間新購資產自始屬於新制。此設計毋須估值,能平滑過渡,亦避免長期雙軌。由於新制度將實質利得按所得稅稅率課稅,不少投資者或會趁改革前先行套現,以鎖定 24% 的舊稅率,短期內反而會增加政府稅收。長遠而言,較高稅率與較小稅基可望互相抵銷,令整體稅收保持穩定。
公平稅制不在於稅率高低,而在於是否誠實界定「所得」。若繼續把通脹視為收入徵稅,制度便永遠失衡。唯有對經通脹調整後的實質回報按與薪俸相同稅率課稅,方能消除扭曲,令資本與勞動回到同一標準。